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六十条有效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地质灾害发生过程和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