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五十八条有效地质灾害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除应急响应,依法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