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五十六条有效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