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