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五十五条有效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避险转移工作,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地质灾害危害未得到控制或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