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避险搬迁第四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避险搬迁应当依法保障村(居)民原有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