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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避险搬迁

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避险搬迁应当依法保障村(居)民原有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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