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避险搬迁第五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避险搬迁村(居)民的户籍转移、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就学就医、公共服务、社会保障、金融支持等相关工作,为避险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