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避险搬迁村(居)民的户籍转移、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就学就医、公共服务、社会保障、金融支持等相关工作,为避险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