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村(居)民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用房产权性质及面积、补助金额、村(居)民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