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避险搬迁安置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避险搬迁安置用地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地震断裂带、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搬迁安置选址评估,确保选址安全,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