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分散安置和其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避险搬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统筹安排,引导避险搬迁的村(居)民向县城、集镇、产业园、中心村和已有安置区聚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