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避险搬迁第四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避险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补助标准、拆旧复垦等事项。编制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实施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