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统筹做好资金筹措、组织动员、用地保障、基础设施配套、可持续发展、权益保障、生态修复、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避险搬迁的具体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险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