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避险搬迁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区域,经评估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尊重群众意愿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实施村(居)民避险搬迁。避险搬迁过程中涉及安置方式、补助标准、资金来源等事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