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生态修复等各项工作,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