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综合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不得阻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