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鼓励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实施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