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评估结论采取有关防灾措施,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