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划分等级,相关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