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预防、综合治理、避险搬迁和应急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减轻按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