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专业支撑、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