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地质灾害风险短临预警等。
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内容,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会商研判,根据汛期每日预报结果向预报区域适时发布,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成灾范围、风险等级、应对措施提示等。
地质灾害风险短临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降雨、地质等情况向短临预警区域实时发布。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可以预警的地质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进行报告和通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