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在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工地营地等因地制宜利用电话、手机短信、应急广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人员。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在建工程工地营地和人口密集区域,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无偿播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虚假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