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进行经常性排查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破坏性地震、森林火灾发生后和强降雨(雪)、冰冻天气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巡回检查并做好安全防护。汛期应当加强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