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为基础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驻守支撑专业队伍,明确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村(居)民进行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提前、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对群测群防员应当给予适当履职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地质灾害相关提示通知和警示标识标牌,组织受威胁人员开展防灾培训、避险转移演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