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服务工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