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识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依法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和技能教育,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避险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