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