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