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