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团体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指导,并对法规草案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