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