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六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