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四条有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并作出起草进度安排。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