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沟通,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