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沟通,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