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九条有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