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