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八条有效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单位等内容。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