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一般采用分组审议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