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