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工作,适时听取起草工作有关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单位如期完成起草任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共同研究修改。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