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