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据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法规建议稿,并明确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时间。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