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专家等,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