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五条有效起草法规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拟在法定权限内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