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六条有效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材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属于变通规定的,应当载明变通的理由及依据。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废止法规的,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明确废止的必要性和理由依据,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