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组成法规案起草小组,作出起草进度安排。
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加强协调指导、进行全面审查。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的法规案,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要求参与起草工作。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