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议案、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论证、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