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公告、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德阳人大网以及德阳日报上刊载。在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