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公办学校应当在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