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独立或者隔离。对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进行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的,市和县(市、区)教育、体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