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举办一次本辖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体操等基础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以及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